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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供销社召开全市供销社信用互助业务工作会议
文章来源:市供销社     发布时间:2019-06-14    点击数:

  6月14日,全市供销社信用互助业务工作会议在滨州召开。省供销社合作金融处处长姜晋光同志,滨州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副局长张凯同志、民间融资监管科科长张军同志出席会议。各县(市、区)供销社分管主任参加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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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议由滨州市供销社主任张景亮同志主持,首先由省供销社合作金融处处长姜晋光同志讲解信用互助业务工作实务,随后滨州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民间融资监管科科长张军同志讲解信用互助业务政策法规,会议专门安排时间进行座谈、提问答疑,市供销社副主任祁汝刚同志发表专题讲话,对下一步的信用互助业务工作进行了部署。最后滨州市供销社主任张景亮同志进行了总结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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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议指出,开展信用互助业务是党中央国务院的一贯要求,是解决农民融资难与深化供销社改革的迫切需要。为此,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强化责任担当,切实增强开展信用互助业务的使命感、紧迫感。要主动加强与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沟通,积极争取支持,协力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试点工作,规范提升全市信用互助业务水平。同时在发展信用互助业务时,必须以实体产业需求为导向。依托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销售、智能配肥、飞防业务、大田托管等供销社实体业务带动信用互助业务的开展。凡是达到试点条件的农民合作社,应尽快向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申请办理信用互助业务资格认定书,使其合法开展信用互助业务。对已经获得信用互助资格认定书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继续探索如何开展好信用互助业务,满足社员在农业生产中对资金的需求,把信用互助业务开展的更灵活更便捷安全。切实做到生产合作、供销合作、信用合作三位一体。另外开展信用互助业务必须坚持发展与规范并重,注重风险防控。重点把握以下四个关键点:一是严把准入关,确保掌控力。不允许供销社职工个人打着供销社集体的旗号在其领办的农民合作社内部开展信用互助业务,更不允许系统外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利用供销社在农民中的信誉挂靠供销社开展信用互助业务。二是信用互助业务必须牢固地建立在供销社的实体业务基础上。三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业务应严守的“四条红线”。四是主动接受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业务监督,这是农民合作社资金互助业务健康发展的保证。

  会后省供销社合作金融处处长姜晋光同志到滨州市滨城区供销社领办的滨国农机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试点单位和滨城区杨柳雪为农服务中心进行了现场调研考察。

  编辑:付元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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